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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须知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合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并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地址,使用许可的商标、注册证号、使用期限、标识提供方式,使用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在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等。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5、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特殊证明材料:

    1) 使用人用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使用人用消毒剂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使用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被许可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被许可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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